自今年1月起,多項涉及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的法律法規開始施行,主要涉及糾紛調解、工傷保險賠償、物業管理、農民工權益維護、城市建設環境和安全等多個方面。
人民調解達成的協議具有法律約束力
自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中明確注明,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的調解協議,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
該法規定,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協議后,雙方當事人認為有必要的,可以自調解協議生效之日起30日內共同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法院依法確認調解協議有效,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依法確認調解協議無效的,當事人可以通過人民調解方式變更原調解協議或者達成新的調解協議,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新工傷保險條例六大“亮點”保障職工合法權益
新修訂的《工傷保險條例》已從今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條例主要有幾個方面的“亮點”。
簡化工傷認定程序,取消了工傷認定爭議處理中行政復議前置的規定,縮短了工傷認定時間,設置了工傷認定的簡易處理程序;大幅度提高工傷保險待遇,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從原來的48 60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提高至按上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發放;增加基金支出項目,將原由用人單位支付的工傷職工“住院伙食補助費”、“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以及“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時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改由工傷保險基金統一支付;加大強制力度,增加了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支付工傷職工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的新規定,增加了對不參加工傷保險和拒不協助工傷認定調查核實的用人單位的行政處罰規定。
《物業承接查驗辦法》為業主保駕護航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出臺的《物業承接查驗辦法》已于今年1月1日起施行。該辦法從源頭上為業主實現物業的保值增值保駕護航,同時給開發商和物業公司戴上了“緊箍”,保證了物業承接查驗合法的運作。
往常,在開發商交房時由于尚未成立業主委員會,全體業主尚無法共同行使權利,物業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交付往往缺乏有效的監督,業主共同權益和共有財產得不到保護。為此,該辦法首先明確了物業承接查驗的時間應當是物業公司承接新建物業前,再明確承接查驗的主體是物業公司和開發商,還規定了承接查驗的內容是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檢查和驗收。
此外,該辦法規定全體業主通過《業主臨時管理規約》授權物業公司,由物業公司履行代全體業主查驗的職責。這就明確了物業公司是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代言人,也是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承接查驗的責任人。
長春針對專項維修資金立法
自今年1月1日起,《長春市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已正式施行。該辦法的出臺和實施,標志著長春市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工作步入了一個嶄新的階段。
以往維修資金的交存標準是“以購房款為基數,按購房款的一定比例計算”,這種標準明顯存在著一定的不合理性。購房款的構成中既包括建安成本,還包括土地成本、稅費、利潤等等,同時房價還受地段、樓層、朝向等因素影響,而物業維修所發生的費用主要為建安成本,對于同一城市、同一時間段的房屋而言,相同面積的房屋雖然房價不同,但發生的維修費用應是相同的,那么交存的維修資金就應該相同;而以購房款為交存基數,相同面積房屋會因售價不同而交存額不同,這就顯失公平。因此,以“建安成本作為基數、按照建安成本的一定比例計算維修資金”更加科學合理。按照這一理念,該辦法對維修資金的交存標準進行了調整,明確規定:“商品房屋的業主應當按照所擁有物業的建筑面積交存首次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積交存維修資金的數額為本市上一年度公布的物業建筑安裝工程每平方米造價的7%。”
拉薩立法保護農民工權益為規范建筑施工企業民工工資支付行為,保障民工合法權益,拉薩市制訂出臺了《拉薩市建設領域支付民工工資保障辦法》,并已于今年1月1日起施行。辦法中規定了施工企業招用農民工實行工資支付保證金制度,不誠信的企業將納入黑名單。
該辦法要求,施工企業招用民工,必須依法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和推行規范的勞動合同文本。文本共一式兩份,由施工企業和民工各持一份。同時加強對施工企業與民工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的指導和監督。
該辦法還要求,凡在拉薩市施工的建筑企業,未按合同約定按時發放民工工資,造成民工群體 3人以上 到政府部門投訴經核查屬實的,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將對該企業在全市予以通報批評;對2次或2次以上受到有關部門處理的建筑施工企業,將記入企業信用檔案,給予其停止參加招投標6個月的處罰,并重新核查該企業資質;核查后仍不合格的企業,將給予降級或吊銷證照的處罰。
南寧兩條例規范城市建設環境和安全
自今年1月起,南寧市施行了新修訂的《南寧市戶外廣告設置管理條例》、《南寧市河道與堤防建設管理條例》,旨在維護城市環境和安全。
新修訂的《南寧市戶外廣告設置管理條例》中明確了戶外廣告的概念,確定了戶外廣告設置規劃與技術規范的制定程序要求,注明了戶外廣告設施設置與安全維護管理的具體規定,并就因公共利益撤回戶外廣告許可的補償的程序和內容進行了細化規定。同時,還針對拒不執行限期拆除的戶外廣告設施決定的情形規定了代履行措施,保障了社會公眾的知情權和參與權,并進一步增強了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力,為戶外廣告設置管理向著科學化、規范化、標準化方向邁進提供了法律保障。《南寧市河道與堤防建設管理條例》的修訂主要針對河道管理機構與職責未明確、占用河道管理范圍現象明顯、涉河建設項目缺乏統一規劃、河道內監督管理和保障還有所欠缺等突出問題,明確了涉河建設項目基本建設程序審批的內容,推行水域占用補償機制,授權行政主管部門部分強制權以強化河道與堤防建設管理。(來源:《中國建設報》)